热点新闻
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正文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校字〔2020〕38号)
2021-04-20 14:49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内部审计工作。

监察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学校保障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能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督促审计工作。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审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统筹整合学校内部专业人员、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业务和活动进行审计: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维修工程竣工决算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对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十)根据上级部署、学校领导交办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签;

(十二)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交办或委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有关任务。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批的审计项目,认真组织实施。临时委托安排确定的审计项目,根据部门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前,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与学校纪检、组织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68日执行的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字〔201684)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3 - 2019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3741号-1 皖公安网备340203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