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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校字〔2020〕37号)
2021-04-20 14:40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年)和《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在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学校组织部门提请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委托校监察审计处依法实施。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需进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未经审计,不能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监察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推诿拖延、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须严肃问责追责。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成立审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督促审计工作。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审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审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监察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实际,分类确定审计内容。确定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党建工作情况和党费、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其他内部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情况;

(六)对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统筹安排(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支撑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且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涉及的经济事项相关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财务处);

(三)单位财产盘点表和债权、债务等资料;

(四)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资料;

(六)被审计的领导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七)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场所。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在审计进点会上作口头述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采用检查资料、询问访谈、控制测试、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取证单,并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管审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经济责任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履职尽责的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将正式的审计报告提交组织部门。学校下发书面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组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须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须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2013年9月23日执行的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院字〔2013〕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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